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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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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本所律师就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情况出具《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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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
容的解释或限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数字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词语和简称均与原法律意
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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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
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21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

       2022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股份数
量、募集资金数量作出调整。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情况

       2022 年 4 月 29 日,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2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25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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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方正证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承销及保荐协议,方正证券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葛志勇,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根据葛志勇出具的承诺,葛志勇承诺其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

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葛志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葛志勇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发
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

     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葛志勇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无锡奥
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志勇之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
购价格、定价依据、认购方式、锁定期等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发行人与葛志勇签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志勇之
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价格和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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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公司 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决议公告日(2021 年 6 月 16 日),本次发行股 票的 价
格为 70.3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7,529,478 股。根据公司发布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因公司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由 70.39 元/股调整为 68.79 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7,529,478 股调整为不超过 7,704,608 股(含本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实 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2022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葛志勇发送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

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2022 年 8 月 22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锡奥
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立信中联
验字[2022]D-0031 号),确认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方正证券已收到葛志勇的
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529,999,984.32 元。

     2022 年 8 月 22 日,方正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
转了认购股款。

     2022 年 8 月 22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锡奥

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 号),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704,6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529,999,984.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528,301.89 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24,471,682.43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7,704,608.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16,767,074.43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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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
行相关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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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
见书》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林    琳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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