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2-15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对奥特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 号”文《关于同意无锡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04,608.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8.79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529,999,984.3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5,528,301.89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24,471,682.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全部到
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对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 号)确认。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金额
1 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30,000.00 29,000.00
2 科技储备资金 15,000.00 1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8,447.17
合计 54,000.00 52,447.17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
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
字[2022]D-0549 号)。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990.8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拟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金额(万元)
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
1 990.87 990.87
业化
合计 990.87 990.87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990.8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
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
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549 号),立信中联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奥特维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22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传凯 陈波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