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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赢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5-1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
赢激光”)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的会
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23人调整为314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4.00万股调整为578.70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2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

600.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以 7.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任宝明、郑荣富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