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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5-1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监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
部限制性股票,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授予价格为 7.55 元/股,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3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