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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赢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2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
赢激光”)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的会
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经届满,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审核,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经届满,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审核,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
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
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
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任宝明、郑荣富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