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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30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为2021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0月28日,并同意以7.55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