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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赢激光:联赢激光: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01-1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上市公
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
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
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贤德、万云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贤德、陈丽霞、陈雯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公司对外投资情
况;

    8、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银行对账单。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收集了联赢激光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
其他内控制度;察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联赢激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
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文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
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联赢激光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情况的
说明,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
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与募集资金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公告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联赢激光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
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和
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就相关情况与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查看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以及
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态良好,公司未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形。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
式、业务结构及管理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
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为
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联赢激光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联赢激光在公司治理
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
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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