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2022-07-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202-4 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2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释义
联赢激光、公司 指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禁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业务指南》 指
励信息披露》
《持续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4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4、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至 2021 年 5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5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
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以 7.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9、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8 名
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1.3 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10、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价
格,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11、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6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总
股本 299,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
=7.43-0.12=7.31 元/股。
7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谭 清 律师
赵 莹 律师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