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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赢激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3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的《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决议有效期
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
要求。我们同意对该事项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同意对该事项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编制的《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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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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