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4-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22)第 406-2 号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2)第 4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 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2)第 40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由于报告期的变化(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2022 年 6 月 30 日),现本所律师 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下称“新增期间”) 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 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4-1-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 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 目录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 6 六、“发起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变化情况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 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 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 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 1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 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 21 二十一、“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 22 4-1-4 正 文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 变更,本所律师对新增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下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发生如下变 化: 2022年8月21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限调整为:“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调整为:“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并 同意将签署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发行人将于2022年9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 案。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发 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 4-1-5 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业务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资产仍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仍独立;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仍具备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韩金龙 28,474,356 9.52 2 牛增强 12,676,646 4.24 3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0,013,279 3.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防军 4 9,972,080 3.33 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241,314 3.09 6 李瑾 7,824,600 2.62 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5,014,714 1.6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8 4,962,156 1.66 险产品-005L-CT001沪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 9 4,400,313 1.47 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89,701 1.47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主要 股东(持股5%以上)不存在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及权属纠纷。 4-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涉及股本变动已完成中证登登记,变更后发 行人股本总数为300,902,200元,该变更尚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新增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其他 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经营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主营业 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内的 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方确认,新增期间,发行人关联方新增及变更 情况如下: 新增关联方北京兆林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董事张洋持有 40%股权的企 4-1-7 业。 于 2021 年 8 月离职的、曾任发行人董事、监事的刘建云、任宝明、王学磊、 万小红及其近亲属、及前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目前不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半年度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深圳市诺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241.67 广西梧州市创亿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18.18 广西梧州市卓越达自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267.07 合 计 626.92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02.67 (三)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属于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定价公允,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4-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有房产和土地变化情况如下: 江苏联赢根据与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7日签署的《国有建设 用地出让合同》而受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尚 待办理产权证书。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对2项注册商标完成续期、新增21项专利、2项专利届满 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对以下2项注册商标完成续期: 他项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 2022年6月7日 1 联赢激光 9236985 机械研究; 至2032年6月6 申请取得 无 日 笔记本电脑;电池;电源材 料(电线、电缆);电子芯片; 2022年7月14 2 联赢激光 9225312 计数器;计算机;聚光器; 日至2032年7 申请取得 无 探测器;天线;信息处理机 月13日 (中央处理装置); 2、发行人新增以下21项专利: 专利权人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名称/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申请人 一种消除激光焊接过程 2020 年 5 月 2022 年 5 月 1. 江苏联赢 发明 2020103992606 受让取得 中灯影的方法 12 日 10 日 半导体激光模块(高亮 2021 年 8 月 2022 年 4 月 8 2. 江苏联赢 外观设计 2021305660850 申请取得 度蓝光) 30 日 日 4-1-9 专利权人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名称/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申请人 激光焊接机控制装置的 2021 年 8 月 2022 年 5 月 3. 江苏联赢 外观设计 2021305660738 参数监控动态图形用户 申请取得 30 日 17 日 界面 一种圆柱电池自动入铝 2021 年 11 2022 年 4 月 4. 江苏联赢 实用新型 2021229876870 申请取得 壳机 月 30 日 29 日 一种双构件的激光接合 2019 年 9 月 2022 年 5 月 5. 联赢激光 发明 2019108405579 申请取得 装置 6日 20 日 2020 年 3 月 2022 年 5 月 6. 联赢激光 发明 2020101873072 一种激光装置 申请取得 17 日 20 日 2021 年 8 月 2022 年 4 月 1 7. 联赢激光 外观设计 2021305661798 侧缝焊夹具 申请取得 30 日 日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6 月 8. 联赢激光 外观设计 2021306420426 激光输出头(水冷 QBH) 申请取得 27 日 17 日 2022 年 2 月 2022 年 6 月 9. 联赢激光 外观设计 2022300643088 兼容单双排模组的托盘 申请取得 8日 21 日 2021 年 4 月 2022 年 6 月 10.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08256613 一种复合激光装置 申请取得 21 日 21 日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11.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3382 一种激光器 申请取得 27 日 19 日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12.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3325 一种手持式激光焊接机 申请取得 27 日 19 日 一种摆动式复合激光装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5 13.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3310 申请取得 置 27 日 日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5 14.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3081 一种便携式激光器 申请取得 27 日 日 4-1-10 专利权人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名称/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申请人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5 15.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301X 一种用于焊接的装置 申请取得 27 日 日 一种蓝光激光器测试系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16.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70755 申请取得 统 27 日 19 日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17.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68134 一种低能耗激光器 申请取得 27 日 19 日 一种用于激光器的驱动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4 月 5 18.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3468115 申请取得 装置 27 日 日 一种用于锂离子动力电 2021 年 11 2022 年 6 月 19.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29843491 池模组组装的顶升移载 申请取得 月 30 日 21 日 装置 2021 年 12 2022 年 6 月 20.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32909668 一种热熔模块 申请取得 月 24 日 21 日 一种减少激光器快门控 2021 年 12 2022 年 5 月 21.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21232886789 申请取得 制 I/O 数量的电路 月 24 日 31 日 3、发行人以下2项专利届满终止: 专利权人/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名称/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申请人 一种激光设备泵浦灯预 2012 年 5 月 2013 年 1 月 1.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12201993516 申请取得 燃电路 4日 9日 一种用于激光加工设备 2012 年 4 月 2012 年 12 2. 联赢激光 实用新型 2012201378432 申请取得 的双路功率负反馈系统 1日 月 19 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1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是通过自 行申请等合法方式取得,已取得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 (六)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 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租赁房产变更情况为新增2处租赁房屋, 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是否 出租方 房屋座落 产权证号 租赁期限 号 方 (㎡) 备案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 深圳市安达 2022 年 4 月 1 联赢 道崇文花园 4 号办公 无(已提供场地 1 联实业有限 600 日至 2024 年 否 软件 楼金骐智谷 11 层 10 使用证明) 公司 3 月 31 日 房 四川港荣投 四川智能终端产业示 无(已提供建设 2022 年 5 月 1 四川 7,741. 2 资发展集团 范园 B 区二期 20#1 工程规划许可 日至 2025 年 否 联赢 99 有限公司 层、21#1-2 层 证) 4 月 30 日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租赁合同、租赁房产权属证照等资料的核查及发行人确 认,上述2处新增境内租赁房屋中: 1、该2处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程序,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合同未经租赁备案登记并不会对发行人及/或其 分子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等房产造成实质性障碍。 2、该2处租赁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其中一处已取得房屋所在街道社区 工作站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 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该《场所使用 证明》可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另一处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4-1-1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已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此无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2处 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及/或其分子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 等房产造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存在 承租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等情况,存在使用瑕疵,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承 租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或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拆迁等情形, 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的纠纷或任 何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无法继续按既有租赁协议约定 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下属公司任何损失,或因搬迁可能 产生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罚, 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且不因此向发行人主 张任何权利,以保证发行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及/或其下属公司境内房屋租赁存在上述 瑕疵,但未出现导致发行人及/或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情况,不会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不存 在新增股权投资的标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对外投资的公司均仍依法设立并有限存续,发行人拥有该等公司的股权均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冻结、查封、保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4-1-13 1、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名称(合同号) 合同方 合同金额(元) 签署日 号 甲方: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 2020年6 1 采购订单4300386573 Thuringia GmbH;乙 84,000,000.00 月11日 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 甲方: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 2020年10 2 采购订单4300430000 Thuringia GmbH;乙 161,200,000.00 月21日 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 甲方:惠州亿纬动力电 2021年7 设备采购合同 池有限公司;乙方:深 月30日 3 (HDS202107028)及补 80,700,000.00 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 /2022年3 充协议 限公司 月29日 蜂巢能源科技(湖州)有 甲方:蜂巢能源科技 限公司EV装配激光焊接 (湖州)有限公司;乙 2021年10 4 103,277,800.00 设备采购合同 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月21日 (FCNYHZ2110038) 份有限公司 蜂巢能源科技(上饶)有 甲方:蜂巢能源科技 2021年12 限公司PHEV模组PACK (上饶)有限公司;乙 月20日 5 装配线设备采购合同 81,500,000.00 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2022年5 (FCNYSRZ2100260)及 份有限公司 月8日 补充协议 蜂巢能源科技(马鞍山) 甲方:蜂巢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PHEV模组 (马鞍山)有限公司; 2022年1 6 126,000,000.00 PACK装配线设备采购合 乙方:深圳市联赢激光 月14日 同(FCNYMASZ2200950) 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湖北亿纬动力有 设备采购合同 限公司;乙方:深圳市 2022年4 7 86,286,000.00 (DLS202203012) 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月21日 司 2、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4-1-14 800 万元以上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名称(合同号) 合同方 合同金额(元) 签署日 号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框架合同 2021年3 1 份有限公司;乙方:库卡 25,500,000.00 (KUKA-SZUW-Frame2021) 月15日 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销售合同 2022 年 6 2 份有限公司;乙方:库卡 23,450,000.00 (KUKA-SZUW-20220630) 月30日 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乙方:阿帕 2022年1 3 销售合同(IPGB22010331SC) 11,000,000.00 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 月25日 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销售合同 份有限公司;乙方:阿帕 2022年3 4 11,130,000.00 (IPGB22020633SC-B) 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 月2日 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销售合同 份有限公司;乙方:阿帕 2022年5 5 11,925,000.00 (IPGB22051766SC-A) 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 月23日 有限公司 3、融资、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 履行的融资、担保合同没有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 大潜在法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均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 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资料和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 4-1-15 行人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 1 押金保证金 22,698,388.90 2 应收暂付款 7,354,077.36 3 备用金 3,491,406.93 4 出口退税 3,915,523.82 5 其他 1,816,942.40 合计 39,276,339.41 根据《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资料和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 1 押金保证金 102,750.00 2 应付暂收款 1,774,560.18 3 应付费用及其他 26,093,724.39 合计 27,971,034.5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 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 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召开过0次股东大会、2 4-1-16 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期 间,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一)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如下: 在兼职单位所 姓名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兼职单位(不含发行人下属公司) 任职务 韩金龙 董事长 - - 牛增强 副董事长 深圳市辉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专家顾问 上海奥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上海彩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 董事 公司 新石器慧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张洋 董事 中节能(北京)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 董事 公司 爱驰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善亿航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 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贾松 董事兼总经理 - - 广州华仁亿和特种光纤科技有限公 董事 司 张庆茂 独立董事 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华南师范大学信息光电子科技学院 教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郑荣富 独立董事 深圳分所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李向宏 独立董事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深圳鼎青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南山永晟实达股权投资基金管 董事 理有限公司 欧阳彪 监事会主席 中科水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4-1-17 在兼职单位所 姓名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兼职单位(不含发行人下属公司) 任职务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管理有限公 监事 司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翔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力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晓润控股有限公司 监事 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超滑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深圳力合清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副总裁 肖凯 监事 司 深圳清源时代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 监事 司 北京拓维思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清源创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何立娟 监事 -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谢强 - - 人兼董事会秘书 卢国杰 副总经理 - - 周航 副总经理 - - 李毅 副总经理 - - 秦磊 副总经理 - - 郭自然 副总经理 深圳市协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监事 2、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发行人现任监事中不存在兼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现任三名监事中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已达到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公 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规定。 4、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 董事为三人,人数达到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符合 4-1-18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发行人的董事和监事每届任期均为三年,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合同聘任制, 其任职期限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新增期间未发生变化。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行人目前的独立董事共计三人,分别是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根 据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发行人独立董事拥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的职责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优 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4-1-19 适用税率 公司名称 2022年1-6月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联赢激光 15% 15% 15% 15% 江苏联赢 15% 15% 15% 25% 联赢激光其它境内 25% 25% 25% 25% 子公司 (2)其他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 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增值税 3、13、16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 交增值税 消费税 应纳税销售额(量) 8、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房产税 1.2 后余值的1.2%计缴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确认、《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 期间,发行人税务优惠政策无变更。 3、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 内 控 股 子 公 司 2022 年 1-6 月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额 ) 为 41,178,221.63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期间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4-1-20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拟投资项目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募投 资金的运用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1,392.6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 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仍与其 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 律意见书》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 政处罚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1 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诉讼发生如下变动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 在审理中的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 天津瑞晟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特新能源”)与发行人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9民终1172 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重审。2022年7月30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983民初4688号 判决,判决由赛特新能源向发行人退回案涉产品设备一套,同时由发行人返还赛 特新能源已付设备款4,620,000元整。 发行人不服重审判决,于2022年8月5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请求依法改判。 (三)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目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仍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且 已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 会注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2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谭 清 律师 _______________ 雷 俊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