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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