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10-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8-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22)第 406-3 号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2)第 4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
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2)第 40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406-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联赢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审核问询
函》”),现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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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
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3
目录
正 文..............................................................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 .............................................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7.1 .......................................... 1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 1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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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
“根据申报材料,1)2020年起,发行人存在向副总经理郭自然关联企业采
购产品及劳务的情形;2)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张洋2020
年之前担任董事的公司,2021年始该公司不再是发行人关联方,2021年发行人
向该公司销售金额 4,721.50万元,系发行人当年第三大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2020年起新增关联采购的原因、采购的具体内
容、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及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郭自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2)报告期内向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发行人2020年起新增关联采购的原因、采购的具体内容、必要性、
价格公允性及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郭自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1、发行人2020年起新增关联采购的原因、采购的具体内容、必要性、价格
公允性及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2020年起新增关联采购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十五
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主体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①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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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的父母;
③上述①及②所列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
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除外。
同时,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
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郭自然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郭自然成为公司高管。根据《上市规则》
对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郭自然自2020年1月起即为公司关联方。公司2020年起
新增关联交易主要系因郭自然在2021年成为公司高管,公司与郭自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郭自然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所致。
(2)发行人2020年新增关联采购的具体内容、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及履行
的内部决策程序
1)关联采购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与公司副总经理郭自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主要为采购机械加工
件(下称“机加件”)及劳务服务。
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机械加工件的
金额分别为251.91万元、243.51万元、241.67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机械加工件
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70%、0.70%、1.03%,占比较低;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
采购劳务服务的金额分别为443.46万元、753.68万元、385.25万元,占公司当期
采购劳务服务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75%、9.93%、9.66%,占比较低。
2)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
①采购机械加工件的必要性、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产品呈现非标、定制化的特点,需要根据客户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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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和定制。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研发设计为核心,依托
研发设计方案,主要通过对外采购标准化零件、出具设计图给零部件厂商采购其
加工定制机械加工件等方式获取生产所需零部件,经公司装配调试后完成产品生
产。公司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机加件符合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的机加件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
的部件,公司按照市场价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具体价格确定方式为:材料费+加
工费+表面处理费+税费+运杂费,材料费按照不同金属材质的单价及重量/数量计
算,加工费按加工所需的设备(铣床、车床、CNC等)小时价格及加工时间计算,
表面处理按材料重量和处理工艺单价计算。金属材料价格在不同期间会有浮动,
供应商根据订单批量大小及加工难度,加工工时报价也有小幅浮动,因此,机加
件价格为单件即时报价,但不同企业间报价方式一致。经对比发行人向非关联供
应商采购的同类机加件价格,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的机加件价格与该等非
关联供应商同类产品采购的价格的差异-4.44%至4.76%之间,价格相近。综上,
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机加件产品的价格公允。
②采购劳务服务的必要性、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近年来,发行人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动力电池行业持续扩产,
作为动力电池产线重要设备,激光焊接相关设备需求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
在手订单快速增长,公司面临较大的交付压力。受业务模式的影响,公司需要大
量人员进行装备组装,对人工的需求量随着在手订单增长持续增长,公司面临较
大的人员招聘压力。为及时提升产量和交付能力,公司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提高
产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劳务外包采购费用分别为586.52万元、2,815.48万元、
7,593.61万元、3,989.48万元,随着公司在手订单金额的增加持续增长。考虑到人
员招聘的及时性需求及招聘难度,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劳务服务。因此,
该等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实质及需求,具有必要性。
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的劳务服务市场参与者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公
司严格按照市场价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具体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劳务工等级(大
工、中工、小工)的单位小时价格及实际工作时长计算。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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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郭自然关联方采购的主要为大工及中工,其价格区间为36-44元/小时,
经对比发行人向非关联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劳务服务的价格,其价格区间为38-46
元/小时。综上,发行人自郭自然关联方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价格与向其他第三
方供应商采购价格相近,价格公允。
3)关联采购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报告期内上述与郭自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根
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权限,由董事长予以审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郭自然关联方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发生原因合理、具有
必要性,交易价格公允,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郭自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
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上规定,郭自然关联方涉及关联交易行为涉及的主要为上述《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的第(四)、(五)两款规定。
(1)针对上述第(四)款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均系经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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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并执行,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均对发行人关联
交易的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具体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四)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或低于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也均为按照前述审批权限规定由
董事长审批通过;且上述关联交易并非郭自然本人与发行人签署合同进行交易,
系由其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签署合同进行交易。因此,郭自然作为发行人高管,不
存在违反上述第(四)款项规定的情形。
(2)针对上述第(五)款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说明,上述关联方从事业务主要为机械零配件生产、
销售、劳务外包服务,并非激光器的生产、销售,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况,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情形。因此,郭自然作为发行人高管,
不存在违反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郭自然上述关联方涉及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向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以下简称“江苏正力集团”)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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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 1.01 - 29.98
注
苏州正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68.43 2,882.73 - 1,733.16
注
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29.94 1,837.76 - -
注
东莞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1.36 - - -
注
南京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0.85 - - -
合计 100.58 4,721.50 - 1,763.14
注:苏州正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系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正力
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系其控股母公司,东莞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正力新能电
池技术有限公司系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历史股东为常熟正力投资有
限公司及蔚然(南京)储能技术有限公司,蔚然(南京)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曾持
有其35%股权,发行人董事张洋系蔚然(南京)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委派至苏州正
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2019年12月,张洋辞任了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因此,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2020年将苏州正力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与其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介绍及相关主体确认,近年来,动力电池、储能行业客户陆续增
资扩产,新建产线带来激光焊接设备需求增加,因此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金额随
之增加。江苏正力集团主要从事动力电池、储能模组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报告期内,其根据其自身经营规划、扩产计划、产线建设需要向公司采购激光焊
接成套设备、激光器等产品。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其销售额合计为1,763.14万元、
0万元、4,721.50万元及100.58万元,2019年及2021年销售额较大,2020年销售额
为0,主要系其根据增资扩产计划向公司采购,2020年其未进行新产线建设,导
致2020年未向公司采购。2021年,其根据自身产线建设需求向公司采购了激光焊
接成套设备等产品,导致2021年对其销售额较大。公司与其交易均基于真实的交
易背景,定价系参照市场价格双方议价确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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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关联
方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7.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韩金龙,实际控制人为韩金龙、牛增
强。 韩金龙、牛增强合计控制公司 16.53%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韩金龙、
牛增强合计控制公司12.71%的股份。根据首发申报材料,2019年8月,韩金龙与
牛增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任何一方不得以签署补充协议等任何方式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6月11日,韩金龙与牛
增强签署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一方拟向联赢
激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
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联赢激光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当继续进行
协商,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
义或双方共同的名义向联赢激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非由协议的一
方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
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其中一
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在
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双方对相应
议案均应当投反对票,以保持一致。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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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股东期间内有效”。
为进一步稳定公司的控制权,2019年8月16日韩金龙与牛增强签署《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就上述《协议书》中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约定:“自本补充协议签
署之日起,在行使公司董事及股东权利时,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双方应先行
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应以韩金龙的意见为准,牛增强需按韩金龙的意见行使董
事及股东权利。本补充协议自韩金龙、牛增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任意一方
不再拥有(含直接或间接,下同)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协议
书》及本补充协议失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任何一方不得以签署补充协议等任何方式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韩金龙、牛增
强确认,自两人实际控制公司起至公司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可预见的未来将保持
对公司的稳定控制。”
(二)实际控制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韩金龙、牛增强以及两人配偶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6.53%,除韩金龙以外,不
存在其他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截至2022年8
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韩金龙 28,474,356 9.52
2 牛增强 12,676,646 4.24
3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0,013,279 3.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防军
4 9,972,080 3.33
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241,314 3.09
6 李瑾 7,824,600 2.62
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5,014,714 1.6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8 4,962,156 1.66
险产品-005L-CT001沪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
9 4,400,313 1.47
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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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89,701 1.47
如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金龙及牛增强于2015年6月及2019年8月签订
《协议书》及《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双方一致行动、对公司的稳定控制等作
出约定,同时确认自两人实际控制公司起至公司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可预见的未
来将保持对公司的稳定控制。截至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协议书》及《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均有效履行中,亦未签署任何终止或即将终止签署协议的文件。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针对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稳定控制权的承诺函》,
约定:“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出现不利于控股权稳定的情形,本人将通过一
系列方式,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为进一步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
通过合理制定发行方案,在未来发行阶段,会对单一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
购上限做出明确限制,避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保持控制权措施有效,基
于上述有效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以在本次发行后仍保持控制权的稳定,控
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发行完成之日。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自动延期条款是否符合再融资相关规定
要求。”
回复: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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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
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2022年8月21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限调整为:“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调整为:“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并
同意将签署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
综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对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进行规
范,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3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深圳市联赢激光 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 精密激光焊接机
股份有限公司 术开发、销售及租赁;激光焊接机、激光切 及激光焊接成套
割机、激光器的组装、销售及租赁(须取得 设备的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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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 产、销售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
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2 惠州市联赢科技 激光设备的研发及生产;(生产项目另设分支 从事激光焊接系
有限公司 机构经营)一般项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 统的研发、生产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和销售业务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江苏联赢激光有 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 从事激光焊接设
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备的研发、生产、
活动) 销售
4 深圳市联赢软件 软件研发、销售;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机 从事激光焊接系
有限公司 电一体化设备的软件开发、技术方案销售; 统控制及运用软
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器的销售; 件的开发和销售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 业务
家专营专控商品)
5 惠州市联赢激光 投资激光设备生产(具体项目另行审批)。(依 目前尚未运营
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 四川联赢智光科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
技有限公司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电组件设备制造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UW JAPAN株式 有关激光机器的进出口贸易 从事激光焊接机
会社 的组装及销售业
务
8 芜湖天弋能源科 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电 可充电锂离子电
技有限公司 池、消费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大容量储 池(含动力电池、
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可充 储能电池、消费
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能源材料及能 产品电池)的电
源装备(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废旧动力电 芯、封装和系统
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领域的技术开 整合的研发、生
发、技术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 产和营销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深圳市辉宏激光 光电子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高功率脉冲碟片
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 激光器及其核心
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 器件产品
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
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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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
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如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同时,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7处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而该等自
有国有土地上已建及在建的建筑,均系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厂
房、办公楼、研发中心等,均为自用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
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
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享有产权的建筑均为自用建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亦不属于房地
产开发企业,同时也并不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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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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