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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0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相关授权的议案。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