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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亚新材:南亚新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3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张东
先生(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下发的《关于对耿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14 号)、
《关于对张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15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具体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1、针对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的《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耿洪斌: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
董事,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 年 8 月 18 日,你所持公司股
份解除限售。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南亚新材股份 49,700 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 27.92 元至 28.85 元,低于南亚
新材每股 32.60 元的发行价。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为维
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针对公司董事张东先生的《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张东: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
董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 年 8 月 18
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 年 9 月 1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你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 264,464 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 22.46 元至
22.78 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 32.60 元的发行价。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为维
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董事张东先生(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收到上述
《警示函》后,对本次疏忽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此给公司及市场带
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事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也将继续督促并要
求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再次提醒相关股东及董监高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定,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有关承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