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 699 号博
雅酒店碧波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
普通股股东人数 2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61,070,06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61,070,06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4.367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4.367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公司董事长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魏麟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文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61,070,06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61,070,06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61,070,06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61,070,06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号
1 《关于审议 145,290,4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芯原微电
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
议案》
2 《关于审议 145,290,4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芯原微电
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授权 145,290,4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 《关于使用 145,290,4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部分超额募
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雪雁、甘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报备文件
(一)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