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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0-12-2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芯原
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4 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8.53 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 4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