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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0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认与 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
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追认与 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追认与 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追认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下的相关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与 Alphawave IP Inc.(以下简称“Alphawave”)的初步合作符合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了积极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未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对
双方的初步合作进行追认。

    2、《关于与 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 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
案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 Alphawave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深度合作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交易符合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
此,同意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深度合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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