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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1-08-04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芯原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
标准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3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8.53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