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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4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
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
们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 2020 年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管理办法》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 2020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 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
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2020 年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3 日,同意以人民币 38.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
                                     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政策,不存在违法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
际情况。因此,同意前述专项报告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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