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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1-08-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芯原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股东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
Anemoi Capital Limited、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芯原股份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
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1 年 7 月 25 日-8 月 6 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
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现场核查工作,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现场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
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嘉兴君
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成立,注册地为浙江省的合


                                      2
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
对企业人员访谈,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嘉兴君祥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
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嘉兴君
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成立,注册地为浙江省
的合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嘉兴
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3
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4)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
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3、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合肥华
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成立,注册地为安
徽省的合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
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
形。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4)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
    (6)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
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系于
2000 年 6 月 27 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
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
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系


                                      5
于 2005 年 3 月 2 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提供的工商登记
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
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系
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提供的工商登记
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6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上海艾
欧特投资有限公司系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
员访谈,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
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为合法
存续的有限公司。
    (2)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
股期限的承诺。
    (3)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


                                    7
规定的情形。
    8、Anemoi Capital Limited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香
港律师薛冯邝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Anemoi Capital Limited 系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成立,注册地为中国香港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 Anemoi Capital Limited 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
访谈,Anemoi Capital Limited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
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Anemoi Capital Limited 为合法存续的
境外企业。
    (2)Anemoi Capital Limited 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
期限的承诺。
    (3)Anemoi Capital Limited 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Anemoi Capital Limited 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Anemoi Capital Limited 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9、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韩
国律师贝金李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系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成立,注册地为韩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 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提供


                                     8
的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并 对 企 业 人 员 访 谈 , 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未违反关于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非芯原股份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无违反《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非国有企业,不
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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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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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