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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芯
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同意以 38.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6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