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21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 560 号张
江大厦 20 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0
普通股股东人数 4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93,039,67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93,039,6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8.9281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8.92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公司董事长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文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92,701,697 99.8249 329,848 0.1708 8,134 0.0043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92,701,697 99.8249 329,848 0.1708 8,134 0.0043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92,701,697 99.8249 329,848 0.1708 8,134 0.0043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审议<芯 62,67 99.4636 329,8 0.5234 8,134 0.0130
原微电子(上 3,435 48
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芯 62,67 99.4636 329,8 0.5234 8,134 0.0130
原微电子(上 3,435 48
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股 62,67 99.4636 329,8 0.5234 8,134 0.0130
东大会授权董 3,435 48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回
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雪雁、张振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