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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原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1-23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490552J)存在以下事实:

    2020 年 8 月、2020 年 12 月,你公司与 Alphawave IP Inc.(以下简称“Alphawave")
签署协议,约定你公司向 Alphawave 采购 SerDes IP 和相关服务,交易金额 294.23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919.82 万元(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
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28%。Alphawave 时任董事 Sehat Sutardja(周
秀文)是你公司董事长、总裁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及董事、副总裁 Wei-
jin Dai(戴伟进)的妹夫,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Alphawave 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才履行董事会补充审议程序,并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
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