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5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
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要求,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司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16 号的要求
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
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
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
之日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
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
第 16 号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权益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