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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433

    受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武汉科前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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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9 号科前生物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焕
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 359,550,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322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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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对相关
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合法获得通过。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
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
票制。经累积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陈焕春、金梅林、刘春全、何启盖、方六
荣、吴美洲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罗飞、王宏林、王晖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吴斌、叶长发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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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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