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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
科前生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61

     受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视频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武汉科前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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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9 号科前生物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焕春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截止 2021 年 8 月 2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02,801,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1078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科前生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对相关
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合法获得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三项议案均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三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三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