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8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
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
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7 日,并同意以 14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13.3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3.14 万股。
三、对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
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
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
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
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
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飞王 宏林 王晖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