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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前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1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

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并同

意以 13.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3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

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

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

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

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飞、王宏林、王晖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