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1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
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并同
意以 13.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3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
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
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
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
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飞、王宏林、王晖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