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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8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
授权,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预案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在措辞方面的调整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
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综合考虑
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制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股东
大会的授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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