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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声电子:上声电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08-11  

                                                 SSDZ-TMP-11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上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

       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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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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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

       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 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

            密切注意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

            等事项;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

            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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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在股东大

            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人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或根据独立董事

            的要求, 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 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

       长, 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

            决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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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 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 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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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0 万
             元。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拟发生前款第(一)项所述之关联交易的, 还应当提供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
        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

       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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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

       用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已经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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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
            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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