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上声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8-11
证券代码:688533 证券简称:上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6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声电子”)
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若干公
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五)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份。 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任。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计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计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达到下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审
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担保事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方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联方提供的担保;
他担保行为。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 对 于 董 事 会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担 保 事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二以上通过。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通过。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过。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对外提供担保。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
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
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司股份并披露。
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十九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容: 下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 ………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 任的董事、监事(但在公司董事、监
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章程第八 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
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制定其薪酬方案 章程第八十四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执
和支付方法; 行),制定其薪酬方案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限制。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四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义务: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第
三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利
(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益损害财产;
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 (二) 不得挪用公司利益资金;
业务;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三)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账户存储;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竞业禁止义务;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提供担保;
他忠实义务。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自
担赔偿责任。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不得自营、委托或者为他人
经营公司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
未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离职后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五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的风险和收益;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原则上应当
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
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 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
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
托; 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 (二)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相 关 问 题 和 风
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 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
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任;
(三)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三)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 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
责任; 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他勤勉义务。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经理、财务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事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 联交易的、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董事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席 ,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作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报告期内盈
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年实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的,应说明下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分红或年度现金
列情况: 利润拟分配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利
润的 20 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说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明下列情况: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关预计收益情况;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 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
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
议程序 审议程序
……… ………
(四)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 (四)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
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 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
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 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
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披露具体原
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聘。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编号做相应调整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对《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上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持有和买卖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苏
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苏州上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决策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苏
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其中《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苏州上
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苏
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决策制度》《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苏州上
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