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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声电子:上声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11  

                                                SSDZ-TMP-09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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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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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公布,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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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 可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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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五) 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及方案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八)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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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 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记入会议记录。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 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五)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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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 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

            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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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

            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六)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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