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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西
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8 月 8 日届满,我们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审核,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也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本次换届选举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8 月 8 日届满,我们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
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也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本次换届选举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
的情形。同时,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津贴水平。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更换审计机构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惯例,有利于提高审计
机构的独立性和审计服务的有效性。公司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
素质优良的职业队伍,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
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
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
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