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 的回复函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贵司发来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经认真自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签署日,作为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可 能对贵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同时,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