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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联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2022-05-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

          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

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同

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5.00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人民币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5,786,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

额(不含税)人民币151,750,132.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4,035,867.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本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根据公司披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1
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
 序号              项目
                                        (万元)          金额(万元)     主体
  1     OLED 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         30,000.28         28,697.00   蒲城海泰
  2     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            31,000.12         30,377.00   蒲城海泰
  3     科研检测中心项目                    17,000.00         16,963.00   瑞联新材
  4     资源无害化处理项目                   3,721.40          3,115.00   蒲城海泰
  5     补充流动资金                        26,000.00         26,000.00   瑞联新材
                合计                       107,721.80        105,152.00


      (二)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资建设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的议案》,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超募资金拟投入     实施
 序号              项目
                                        (万元)          金额(万元)     主体
        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
  1                                         42,300.00         36,900.00   瑞联制药
        料药项目
                合计                        42,300.00         36,900.00      -


      (三)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超募资金拟投入     实施
 序号              项目
                                        (万元)          金额(万元)     主体
        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
  1                                           10,000            10,000    蒲城海泰
        产项目
                合计                          10,000            10,00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年4月18日披露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

号:2022-016)。

      三、本次拟增加新能源项目投资额的具体情况

      (一)新能源项目概述



                                       2
       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由子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

限责任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为315车间和313车间东半部分的技术改造,主要

包括:厂房建设、生产工艺设备以及独立冷冻机组安装等必要的辅助工程。预计

总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该项目将全额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不足部分

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9个月,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项目建成后,预计可

生产VC产品1,500吨/年、FEC产品500吨/年。

       (二)拟增加新能源项目投资额的原因及情况

       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设计方案系根据前期的项目建设成本、生产工艺做

出的,由于项目建设期内大宗物资、核心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该项目建筑工

程费、设备购置费增加;同时为优化公司相关产品质量及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

置自动化水平,公司调整了部分设备的投资计划,增加购买自动化相关设备,致

使设备购置费相应增加;受疫情影响,出现延迟复工、招工难等问题,导致人工

成本费用增加,相应增加了建筑工程费用及安装工程费用。

       基于上述原因,为满足新能源项目建设需求并推进该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新

能源项目生产车间尽快投产,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4,504万元增加该项目的投资

额,调整前后该项目投资计划对比表如下:

 序号           项目         变更前投资规模(万元)   变更后投资规模(万元)
   1         建筑工程费              1,498                    2,586
   2         设备购置费              3,500                    6,512
   3         安装工程费              3,435                    4,756
   4          其他费用                450                      650
   5         铺底流动资金            1,117                      0
 合计             \                  10,000                   14,504


   四、本次拟增加新能源项目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额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所作出的

审慎调整,有利于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除增加投资额外,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周

                                      3
期、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均未发生改变,审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战略

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

    五、专项核查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

项目的投资额,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所作出的审慎调整,有利于保障项

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项目的建设周期、实施地点、建设

内容均未发生改变,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

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

目的投资额,是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

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项目的建设周期、实施

地点、建设内容均未发生改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

目投资额的议案。

                                   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

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

产项目投资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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