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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
             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
             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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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
             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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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
                     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
                     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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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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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事件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
披 露 暂 缓 或 豁 免 □是                 是 否 已 全 部 签 署 □是
业 务 事 项 知 情 人 □否                 《保密承诺函》       □否
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同意
                                          签字:
意见                   □不同意



                       □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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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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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注
姓名/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司关系(注       所属单位     职务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4)
                                                                    1)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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