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
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
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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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
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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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
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
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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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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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事件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
披 露 暂 缓 或 豁 免 □是 是 否 已 全 部 签 署 □是
业 务 事 项 知 情 人 □否 《保密承诺函》 □否
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同意
签字:
意见 □不同意
□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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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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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注
姓名/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司关系(注 所属单位 职务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4)
1)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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