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联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1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
              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2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
              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
              道、路演、上证 e 互动、新媒体平台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
              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3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
              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
              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


                                         6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为 www.sse.com.cn)。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