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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联新材: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2022-10-15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预留授予日)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将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定为2022年10月14日,并同意以36.86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7.84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