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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联新材: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
 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1-
                                                                    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
 副 71 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因公无法主持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骞峰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
 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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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27,240,70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9514%。公司董事、监事以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
 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11,154,21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4452%。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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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1 名见证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
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大荔瑞联 OLED 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
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9-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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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评价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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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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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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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66,648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28,267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8,267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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