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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威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8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7 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
为业绩基数,目标值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 30.00%、82.00%、136.60%,触发值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44.00%、72.80%。以上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
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