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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威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5-28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激发企业
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
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
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对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
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首次授予的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制性股票第一          2021     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30.00%;         率不低于20.00%;
首次授予的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制性股票第二          2022     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82.00%;         率不低于44.00%;
首次授予的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制性股票第三          2023     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136.60%;        率不低于7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预留授予的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2022
制性股票第一                   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82.00%;          率不低于44.00%;
预留授予的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制性股票第二          2023    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136.60%;         率不低于7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
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设 A 为考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定比 2020 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 X 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70%+(A-An)/(Am-An)*30%
                               A<An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 An 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作废失效。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
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
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一个归属期所对应的前一个会
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实行年度考核,每个考核年度组织综合考核评价一次。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业
绩考核一次,个人业绩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
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
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