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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威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9月)2022-09-06  

                                                                           Kewell-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
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不得在 5 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设独立董
事四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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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
训,并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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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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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相关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
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
选人选举为董事。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之一或罢免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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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
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
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原提名人或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
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书面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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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
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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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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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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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因行使独立董事职责所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同样适
用于独立董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
“高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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