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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22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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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2]第 01841 号



致: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
贤榕律师、徐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
召开的科威尔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威
尔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科威尔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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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6 日,科威尔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
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月 21 日 14:30 在合肥市高新区大龙山路 8 号科威尔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仕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0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13 日)合计持有股份 57,019,7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13 日)
合计持有股份 60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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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
业园项目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决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提
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
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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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
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626,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1,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626,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619,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威尔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法律意见书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