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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宇制药: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3-04-06  

                        证券代码:汇宇制药           证券简称:688553             公告编号:2023-036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7,580 份。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2、2020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核实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
    3、2020 年 7 月 1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
约,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 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
由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7,58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
注销的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注销该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7,580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总计 107,580 份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已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该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07,580 份,并由公司注销。本
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