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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0-09-19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测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
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0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62,900 股,发行价格为 14.4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307.04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256.6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3,050.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兴华(2020)验字第 030019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 2020 年 8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基建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

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
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
台账。
   (三)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
总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
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
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
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
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
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
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
资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使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
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