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09-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慎的核
查了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0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62,9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14.4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3,070,389.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2,566,396.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30,503,992.88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0)第 030019 号《验资报告》。高
测股份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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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投入总额
1 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 40,592.20 30,000.00 30,000.00
2 金刚线产业化项目 15,877.99 8,000.00 8,000.00
3 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 5,396.22 4,000.00 4,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000.00 11,050.40
总计 79,866.41 60,000.00 53,050.40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一)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基建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
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
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
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
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
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
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
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
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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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对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
设的实际情况,使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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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询了募集资金专户,查阅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
该事项的议案文件,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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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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