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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6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2021年4月23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
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拟修改的具体
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94013881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Gaoc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业开发区火炬支路66号                     区火炬支路66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851,400元。      邮政编码:26611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851,400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决。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
秘书。                                   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研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研制、推
制、推广具有高客户价值和高获利能力的创   广具有高客户价值和高获利能力的创新性产品满
新性产品满足客户的当前需求和潜在需求; 足客户的当前需求和潜在需求;公司将始终以诚
公司将始终以诚实、进取、价值、平等的价   实、平等、进取、价值的价值观对待我们的顾客、
值观对待我们的顾客、员工、股东及社会公   员工、股东及社会公众。
众。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调整第十七条表格格式:
方式。                                   1、表头第二列股东名称变更为“发起人名称”;
                                         2、增加第五列“出资时间:2015年6月”
                                         3、增加第六列“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者股权激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所必需。                                      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四)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下条件之一:                          股净资产;
    (一)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五)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一期每股净资产;                          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二)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不得收购本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
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第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属于第(四)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至第      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需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     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让需遵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
查阅。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公司应当与证券登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三)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      决议内容;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六)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
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和股东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会议事规则等;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式缴纳股金;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任。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东及其关
    (五)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      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
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其他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的,应   他义务。
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作出决
本作出决议;                             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 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务所作出决议;                           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      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四) 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      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    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重大融资超过公司最近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和关联交易事项,以及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资、重大融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产50%的事项;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五)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万元;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途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产30%的担保;                           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
关联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经董事会审
议后应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
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交易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单笔融资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自有资产抵押
或质押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增加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2/3时;                                  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额的1/3时;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定的其他情形。
开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
情形。                                   算。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法律、 点。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供网络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股东通   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供网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并提供网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第四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决议作出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于10%。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十三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非经法定程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序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人和公司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   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以及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东以及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易所报告。
告。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                                 (……)
(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特别决   (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特别决议的
议的有关担保事项;                       有关担保事项;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制定《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等进行规
    (一)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范。
    (二)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三) 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 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
东有关的事项。                                  重大投资;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          事项。
上述关联事项制定具体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
                                         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
                                         事项制定具体规则。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
股东提名推荐,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程第五十四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
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要求公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由董事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二)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独立董事的提名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
名人同意;独立董事的提名参照本章程第五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章第二节的规定。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三)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        (三)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
大会选举;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
    (四)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事会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选举;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七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第九十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 及以上的,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 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    和基本情况。公司制定《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公司累计投票实施细则》对累计投票原则及程序
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进行规范。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删除第九十四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处罚,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处罚;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内容。
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换,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可以解除其职务。
故解除其职务。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司董事总数的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
独立的原则                               原则。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实义务。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公司所有。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务。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
                                         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
                                         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
                                         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      删除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二
                                         十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十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司信
报告;                                   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总经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
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   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
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估;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的其他职权。
权。                                         前款第(十五)项职权规定的讨论评估事项,
    前款第(十五)项职权规定的讨论评估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一次会议上进行。
事项,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一次会议上进行。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重   交易等事项 的具体权限如下:
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具体权限如        (三)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下:                                     10%以上不足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一)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
净资产10%以上不足30%的对外投资、收购、 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   足10%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占   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10%的收购、出    批。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       (四) 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足公司最
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对外投资、重大融资由
    (二) 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足      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对外投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资、重大融资由董事会审批。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董事会审议决定。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    删除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整。
东大会批准。
                                         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行使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增加第一百一十九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增加第一百二十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 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增加第一百二十一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成交额占公
                                         司市值10%以上不足5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增加第一百二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单笔融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足50%
                                         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自有资产抵押
                                         或质押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不足5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增加第一百二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
                                         百二十二条所列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明
                                         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议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或通讯方式通      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或通讯方式通知。但是遇有
知。                                     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   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并不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当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    删除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书,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及财务
                                         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投资
关系管理等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者关系管理等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
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章程的有关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知识和经验。                             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时报告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
行编制并披露。                           披露。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
                                         增加第一百七十八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增加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整。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等形
                                         式进行。
                                         增加第一百八十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增加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法定披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符合《证券
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披露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关    删除第二百〇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增加第四款内容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定义一致。具体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
                                        助;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低于”、“多于”
“低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增加第二百二十一条内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整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拟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的变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备查文件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