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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7-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慎地核查了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23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83.3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83,3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
币 9,049,8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250,200.00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 030011 号《验
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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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基建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
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方式,
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
单办理相应的承兑汇票开具及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期将以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
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对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2
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
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
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
设的实际情况,使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询了募集资金专户,查阅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
该事项的议案文件,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
                                   3
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高测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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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延翔徐氢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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