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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8-2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022-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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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为
正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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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形
成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会当年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分别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和监督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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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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