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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2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
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
决。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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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
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
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告对于募
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
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我们认为,张顼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
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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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
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
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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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设立专用存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
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
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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